男女恋爱无果终分手,却由此产生了经济和感情纠纷。有时,一方为尽快结束双方的恋爱关系,会随意地向对方出具天价的“分手欠条”,出具方也许根本没有考虑履行欠条,而持有方却会凭欠条起诉出具方,这样的官司能打赢吗?
【案情】
何小姐与姜先生都是在外漂泊打工的异乡人,由于工作原因双方相识,很快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一段日子后,姜先生发现与何小姐之间性格迥异,遂决定要结束这段关系。不料何小姐提出了分手的要求,何小姐认为自己与姜先生在一起作出了巨大的牺牲,还为生活花费了大量地金钱,为此要求姜先生给付50万元“分手”。为早日结束这段关系,姜先生向何小姐出具了欠条一份,注明欠何小姐人民币50万元,并承诺每年归还10万元,5年内还清。
分手后,姜先生仅给付了5万元,后即无力继续归还欠条约定的款项,何小姐遂把姜先生告上了法庭。
姜先生觉得很委屈,自己只是普通的公司职员,月收入才3000多元,与何小姐生活期间,很多费用都是自己出的,何小姐并没有支出多少,欠条是自己在被逼迫下写的,根本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现在要给付50万元,也拿不出。
【分析】
上述案件中,姜先生与何小姐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这点双方都是确认的,关键是“分手”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姜先生是否有义务履行欠条,给付款项?
欠条形成之前,双方之间具有同居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欠条是因双方就分手问题进行协商而产生的,明显具有人身性质的还款约定。因此,对于欠条的效力必须结合姜先生出具欠条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何小姐的经济水平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实际的支出等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定。
显然,姜先生认为出具欠条是出于逼迫,仅凭其单方陈述是不足以证明的。而何小姐所述为姜先生支出了50万元,也无法完全证明,能确定的支出数额仅为8万余元。
因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对于欠条的法律效力应予以确认,但如实际给付50万元属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整,应以实际支出的数额为准,来归还款项。
【判决】
最终,法院扣除姜先生已给付的5万元后,判令其向何小姐给付款项3万元。
【结束语】
对于“分手欠条”的有效性,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不应一概予以认可或者驳回,应根据欠条出具的实际情况,厘清因果关系,进行综合的判断。同时,律师也建议男女青年慎重、认真对待恋爱分手时的财产纠纷,随意写所谓的天价“分手欠条”并不能达到预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