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男方在与女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小三购买出资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赠与?如果是赠与行为,则赠与标的物是房屋还是购买款?如果赠与成立,则男方的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男方出资为小三购买房屋,原配起诉要求返还房屋获支持
【案情】
吴晓韵与周建军8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周建军开始了自己的公司,经过多年奋斗,周建军成为了一个成功男士。2011年夏天,周建军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年轻的陶燕,两人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
2013年5月12日,陶燕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陶燕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800万元, 合同还约定签订之日支付300万元,剩余房款500万元办理按揭贷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陶燕向置业公司首付款300万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付款方陶燕,收款方置业公司,按揭首付款500万元,周建军在上述发票的右下方签名字。之后,陶燕向某银行按揭贷款500万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购房款。2013年8月至2019年10月,陶燕在银行的账号户头每月还按揭贷款本金3万余元,合计扣款本息为240余万元。
2019年6月,吴晓韵得知丈夫为陶燕购买房屋的事后,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周建军将房屋赠与陶燕的行为无效,请求判决陶燕返还房屋。
在法院庭审调查中发现,周建军自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转账给陶燕320万元,并从2013年7月起,每月转账给陶燕3.2万元,陶燕的收款账号即是其按揭还款账号。同时,法院查明周建军和陶燕认识后双方于2012年初发展为情人关系至2019年5月,且双方长期有开房记录。
【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了解,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周建军将房屋赠与陶燕的赠与行为无效;陶燕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周建军名下,剩余银行贷款由周建军负责归还。
【分析】
一、本案是否应否认定为赠与?
周建军出资给陶燕购买讼争房屋,陶燕只是名义上的购房人,首付款的发票上周建军亦有签名,周建军在陶燕支付首付款钱已将320万元转账给陶燕,之后周建军又持续汇款给陶燕用于偿还按揭贷款。尤律师认为周建军大额付款和持续赠与行为系出于与陶燕保持婚外同居不正当关系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赠与。
二、赠与标的物是房屋还是购买款?
周建军持续汇款给陶燕,从汇款转账的规律性可见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单纯的赠送钱款,而是为了购买房屋事先做的准备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尤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赠送的是房屋,而不是钱款。
三、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周建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价值数百万的房屋无偿赠与陶燕,该赠与显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需,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吴晓韵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本案赠与行为无效。
上述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