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上海离婚律师欢迎您~

“要离婚就要给50万”有法律支持吗?

【案件】1982年原、被告经被告之姐何裙(化名)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以摆酒席的方式和被告开始了同居生活,并于1985年5月5日补办结婚证。同年12月11日生长子,现已结婚成家。1988年11月3日生次女,现已成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家里的事情均由被告料理,并将原告父母遗留下来的五柱两间木房进行装修居住。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1982年经被告之姐何裙介绍与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1989年5月5日补办结婚证。1985年12月11日生长子,1988年11月3日生次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在婚前、婚后彼此双方缺乏了解,在一起的时间不长,且长期分居,并因性格不和,也经常打闹。就是2008年3月被告到原告打工的地方后,也是和儿子住在一起,夫妻双方从未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关系好,如果夫妻关系不好,就不会生有两个小孩,现在两个孩子均也成年,连孙子都有一个了,现在已是四十多岁的人了,一无所有,如果原告要想离婚,就要拿50万元,否则,少一分钱都不离。至于没有和原告在一起生活,是因为原告长期在外,就是与被告在一起,也是彼此经常吵闹,还多次动手打被告,才造成双方没有住在一起的,家里的事情都是由被告管理。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间结婚后,本应以构建和睦家庭为出发点相处,互敬互爱,但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彼此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沟通,相互间无共同语言,缺乏谦让,就是在一起的时间亦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08年3月被告到原告打工的地方后,也是和儿子住在一起,夫妻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彼此未履行夫妻义务。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也认可,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以上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视为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想要离婚,就要拿50万元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且于法无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父母遗留下来的五柱两间木房因长时间由被告在管理和居住,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所遵循的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该房屋由被告享有为宜。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父母遗留下来的五柱两间木房由被告享有。
【总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上海婚姻律师移动端指引添加微信红色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