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辰荣上海离婚律师欢迎您~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如何理解夫妻感情破裂?

【案件】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6年冬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7年1月27日一起到原X人民政府补办结婚手续。2007年9月9日生育一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双方都应珍惜感情,主动改善关系,决不能把离婚当作解决矛盾的唯一手段。即使是草率结婚的夫妻,也要立足于现实,尽力培植感情,切不可草率结婚又草率离婚。原告在家哺育孩子虽然劳累,但也应考虑被告在外打工的艰辛。被告作为丈夫,应担起家庭的重担,照顾好家庭,抚育好孩子,尽丈夫之责。原、被告在婚后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为家庭小事发生一点摩擦,产生了一些隔阂,应属正常。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一定能创造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暂时的矛盾和困难是可以消除的,还不致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原、被告只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还有和好的可能。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双方都应珍惜感情,主动改善关系,决不能把离婚当作解决矛盾的唯一手段。应该充分考虑到家庭以及小孩的成长努力解决问题。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上海婚姻律师移动端指引添加微信红色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