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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

【案件】原、被告于2002年冬月初二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小孩名张妍(化名),于2004年3月因病治疗无效死亡。现被告于2005年5月外出,至今不知其下落。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冬月初二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小孩,名张妍(化名),2004年3月因病治疗无效死亡。孩子住院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却不予理睬,并与他人非法同居。被告婚后不管家务,长期在外吃喝玩乐,2003年9月还借用5千元现金用于赌博至今未还。现被告于2005年5月外出至今不知其下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与原告分居达三年多,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家庭联系,且下落不明。原、被告间可视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三年之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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