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谈婚。同年8月31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2007年10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次日夫妻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又为经济开支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11月2日夫妻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经110民警阻止,被告即回娘室居住,期间原告曾去接被告回家,被告回家短期生活后于当年12月底再次离开原告家独自生活至今。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谈婚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夫妻双方在处理生活琐事和经济开支时不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
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谈婚期间现金3万元及彩礼8000元,因3万元现金系原、被告在谈婚期间与双方父母之间约定为婚后共同建房使用,且在介绍人和在场人证实情况下由原告父亲付给被告父亲,并由其出具“收条”(4万元,实际交付3万元),该笔债权债务的形成虽基于婚姻设立,但交接主体并非离婚主体,故此款应由条据的持有人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主张返还彩礼8000元,因结婚时实际已消费,故不予支持。
被告辩解部分电器的物品属自己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明属自己产权之证据,故应以购物发票上所载明的购物人为该财产的合法持有人进行确认,其他原告所列谈婚期间的开支清单以及被告所提交的陪嫁清单和种类价款对方当庭均提出异议,且权利人均未能举出相关证据。
故无法支持,判决:
一、准予李某与范某离婚;
二、范某婚时陪嫁财产仍归范某所有;电器长虹彩电一台、万利达DVD一个、美菱冰箱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归李某所有。
宣判后范X不服,提出如下上诉理由:
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上诉人提交法庭价值1.5万的陪嫁清单,即将四样家电全部判归被上诉人,错误。
2、婚姻纠纷的过错在被上诉人,因其心理变态任意侮辱、诽谤并暴力殴打上诉人,要求其应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原被告在离婚后,结婚时的礼金和嫁妆等财产该如何分配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谈婚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夫妻双方在处理生活琐事和经济开支时不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已经破裂之观点正确。上诉人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即上诉人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陪嫁清单,内中家电全部判归被上诉人,此物全系上诉人的陪嫁,原审不顾事实和他人证词,显属偏袒错判之观点,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及二审中对此当庭又进行了质证,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购物凭证上明显注明购物所有人为被上诉人李庆勇,由于双方婚姻时间短,上诉人又未提出其他相关有效的证据来佐证,仅以陪嫁清单来主张自己的权力与事实又不相符,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范某承担。
【总结】原、被告结婚谈婚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短,夫妻双方在处理生活琐事和经济开支时不能互谅互让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已经破裂之观点正确。
![]()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