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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是否能离婚?

【案件】原、被告于1989年9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0年9月3日在乡补办了结婚登记,1990年7月17日生育长女龙花,1999年8月12日生育次女龙柳,1993年原、被告外出务工至1996年回家居住至2001年,2002年双方再次外出务工至2008年正月回家。 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酗酒,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被告未加以改正,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龙花、龙柳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平时喝酒、打麻将属实,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案件焦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是否能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至今,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但被告长期酗酒,影响了夫妻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其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光平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光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原被告均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证据不足,故不能判决离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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