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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如何认定为生理学父母?

【案件】刘荣(化名)与其前夫谭兵(化名)生育一女谭俄(化名),并于2007年5月31日离婚。2003年1月,英格(化名)到X公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办事处工作。2004年3月,刘荣与英格相识。之后,双方一同出入X和X,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1月9日,刘荣在X市X区第十人民医院生育刘晔(化名),现随刘荣生活。2007年10月12日,英格、刘荣、刘晔在X省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权鉴定,该中心作出鉴定书确认英格与刘荣是詹力弗(化名)的生物学父母。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英格于2008年1月7日书面确认其与刘荣、詹力弗于2007年9月25日亲自参加了X省X司法鉴定中心的现场采血和鉴定活动,并承认詹力弗是其与刘荣的非婚生女儿,同时刘荣的前夫谭兵于2008年1月9日书面声明詹力弗与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刘荣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鉴定书均于2007年3月23日经X省成都X市X公证处《证明书》、号《证明书》、X号《证明书》予以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国住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总领事馆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诉讼中,刘荣、刘晔自愿撤回确认刘晔是刘荣与英格的非婚生女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谁是刘晔的生理学父母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英格、刘荣、刘晔均认可一同在X省X司法鉴定中心采血并共同参加了亲权鉴定,并经该中心作出鉴定书确认英格与刘荣是詹力弗的生物学父母,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刘晔出生时刘荣与其前夫谭兵还没有离婚,但谭兵已经书面声明詹力弗与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故应当认定英格与刘荣是刘晔的生身父母。对刘荣、刘晔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荣、刘晔自愿撤回要求确认刘晔是刘荣与英格的非婚生女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请求与其要求确认英格与刘荣是刘晔的生身父母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请求,故对刘荣、刘晔自愿撤回确认刘晔是刘荣与英格的非婚生女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英格与刘荣是刘晔(又名詹力弗)的生身父母。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荣负担40元,由英格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刘荣、刘晔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英格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高级人民法院。
【总结】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子女出生的事实而确定的,并要求子代与亲代的血液中存在着至少一个完全相同的等位基因,并以此证明双方存在着相同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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