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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为户口“假结婚”未成,丈夫起诉妻子

有些人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不惜钻法律的空子。一名北京的女子为了获得额外的回迁房,和一名为获得北京户口的男子,各有所求而“假结婚”,结婚后,男子没有如约获得户口,只得将女子告上了法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我国的婚姻法对结婚的动机不进行追究过问。
非京籍的男子王建刚(化名)与京籍女子李爱霞(化名)两人均为60岁,经人介绍相识,不久李爱霞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拆迁政策中,如果安置人的配偶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则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迁房指标。李爱霞作为被安置人,为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在和王建刚相识三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结婚前夕,双方前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特别约定了李爱霞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均归李爱霞所有,与王建刚无关,即使王建刚获得的回迁房指标也应由李爱霞享有。王建刚称,双方在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后,李爱霞口头答应帮助王建刚办理北京户口,这样王建刚就可以解决社保补缴问题,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婚后两人也未共同生活。2016年,王建刚通知李爱霞为其办理北京户籍手续,但李爱霞明确予以拒绝,并表示从未答应给王建刚办理北京户口。随后,李爱霞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建刚离婚。王建刚眼见享受退休待遇的计划落空,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意图要回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王建刚自称和李爱霞是为了谋取各自利益的“假结婚”,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在婚姻机关进行了登记,但法官表示该婚姻也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结婚的要件包括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指双方自愿,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而形式要件就是指结婚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其中,对自愿结婚双方的动机、目的不予过问。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就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双方各有有求而“假结婚”,该婚姻也是婚姻法上的婚姻,因“假结婚”而产生的纠纷与一般婚姻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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