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向阳(化名)与被告晏七(化名)于1995年市务工期间相识并恋爱,双方于1999年10月在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子,取名向龙(化名)。原、被告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02年5月以来均各自外出在不同的地方务工,婚生子向龙从此随被告晏七到被告的娘家县生活,并由被告晏七的娘家人代养。双方从此分居,夫妻关系逐渐疏远,原告向阳为此于2007年7月起诉要求离婚,因当时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被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但自此以来,双方因未能和好仍分居至今,婚生子向龙仍一直跟随原告在县生活。
【案件焦点】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离婚诉求能否成功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自2002年分居至今长达五年时间,且在原告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而被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因未能和好仍分居至今,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婚生子向龙已随被告晏七在被告的娘家县生活多年,其已与被告晏七及被告的娘家人建立了一定的依赖感情,故婚生子向龙随被告晏七生活将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向阳与被告晏七离婚;
二.婚生子向龙随被告晏七生活,由原告向阳自2008年4月1日起至向龙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负担抚养费150元。婚生子向龙在该期间所需教育费用及因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另由原告向阳与被告晏七据实平均分担。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阳负担。
【总结】原、被告婚后分居至长达五年时间,且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而被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因未能和好仍分居至今,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案中,原被告感情均已破裂,原告离婚诉求符合婚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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